处理“医闹”的法律依据
“医闹”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,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,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。
(一)悬挂横幅、散发传单、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医院办公室为家等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,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第293条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有公么财物、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
(二)、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: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第290条: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,对首要分子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(三)、侮辱、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,如“医闹”公然侮辱他人,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、下跪、守灵等,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2项: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《刑法》第246条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(刑事自诉案件,不告不理)。
(四)、逼迫医务人员为死者守灵或者不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等场所的,属非法拘禁行为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0条第3项: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:
《刑法》第238条第一款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时,从重处罚。
(五)、在医疗机构集会、示威行为,也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5条:煽动、策划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不听劝阻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《刑法》第296条: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,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、地点、路线进行,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对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(六)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尸体、设置灵堂的行为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5条第2项: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秩序,不听劝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(七)医闹过程中,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,构成绑架罪;如果致人伤亡、伤残的,可构成故意杀人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、故意伤害罪、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;毁坏医院财物的,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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